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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低保政策解读(摘)
一、什么是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也就是通常所称的低保,是国家为解决城乡居民的生活困难而建立的一种社会救助制度。是指对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城乡居民实行差额救助的社会救助制度。
二、申请城乡低保的资格条件:
户籍状况、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是认定低保对象的三个基本要件。
持有当地常住户口的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低保。持有非农业户口的居民可以申请城市低保,持有农业户口的居民可以申请农村低保。
三、城乡低保办理程序:
可以简单概括为:个人申请、乡镇(街道办)审核、县级民政部门审批。
1、申请程序。凡持有当地常住户口的城乡居民,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低保条件的,均有权直接向其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最低生活保障申请;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受理。受最低生活保障申请人委托,村(居)民委员会可以代为提交申请。申请最低生活保障要以家庭为单位,按规定提交相关材料,书面声明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并由申请人签字确认。
申请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单独提出申请:
①生活困难丧失劳动能力的成年重度残疾人。
②脱离家庭、在宗教场所独立生活三年以上(含三年)且生活困难的宗教教职人员。
2、审核程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是审核最低生活保障申请的责任主体,在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下,组织驻村干部、社区低保专干等工作人员,采取信息核对、实地查看、邻里访问等方式,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和实际生活情况逐一进行调查核实,详细核查申请材料以及各项声明事项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调查结束后,调查人员应当填写家庭经济状况核查表,并由调查人员和申请人(被调查人)签字确认。
3、民主评议。入户调查结束后,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村(居)民委员会的协助下,以村(社区)为单位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调查结果的客观性、真实性进行民主评议。
4、审批程序。县民政部门是最低生活保障审批的责任主体,在作出审批决定前,要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上报的调查材料、审核意见(含民主评议结果)进行全面审查,并按照不低于30%的比例入户抽查;在申请人的授权下,也可以通过本级或上级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构,对乡(镇)(街道办)上报的低保申请家庭经济状况进行核对。严禁不经审核、审批等程序直接将任何群体或个人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5、公示程序。在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过程中,要严格执行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公示制度,规范公示内容、公示形式和公示时限等。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在驻地和村(社区)设置固定公示栏,公开低保政策和审核审批流程以及县、乡两级咨询举报电话,公示入户调查、民主评议和审核结果。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要通过乡(镇、街道)、村(社区)永久公示板或电子显示屏及其他有效形式,就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家庭成员、收入情况、保障金额等进行公示。公示中要注意保护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个人隐私,严禁公开与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无关的信息。
6、发放程序。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实行专款专用、封闭运行,采取银行社会化发放形式,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将最低生活保障金直接支付到保障家庭账户,确保最低生活保障金足额、及时发放到位。